行政摘要 (Executive Summary)
[cite_start]全球經濟架構正經歷深刻轉變,從純粹嘅稅務競爭(即企業利得稅率嘅「競次 (race to the bottom)」)轉向補貼競爭同產業政策嘅新時代 [cite: 1][cite_start]。喺呢個新興格局中,針對研究及開發(R&D)嘅財政優惠已成為經濟治術嘅主要工具。佢哋唔單止用嚟吸引外來直接投資(FDI),更重要係培養本土嘅科技主權,並喺關鍵供應鏈中鞏固地位 [cite: 1]。對於一向以自由放任、非干預主義同簡單低稅制著稱嘅香港嚟講,呢個轉變代表一個根本嘅策略性轉向。
本報告提供一個詳盡嘅專家級分析,比較咗香港嘅 R&D 稅務同創新優惠制度,並將其框架與主要區域競爭對手—新加坡、中國內地、日本同南韓—進行基準比較 (benchmarking)。分析顯示,雖然香港成功立法制定咗全球最慷慨嘅法定扣稅率之一(為合資格開支提供高達 300% 嘅稅務扣除),但呢個制度嘅效力受到高營運成本、土地稀缺,以及僵硬嘅稅法地域性應用所限制,而後者與大灣區(GBA)一體化嘅現實產生咗矛盾。
相比之下,區域同儕採取咗更全面、以生態系統為中心嘅方法。新加坡將稅務政策與酌情勞工和產業撥款結合;中國內地利用大規模嘅超級扣除嚟推動其製造業基礎;而南韓同日本則部署有針對性嘅稅收抵免(Tax Credits)嚟保護半導體同先進電池等國家戰略技術。
本報告認為,香港若要將其財政慷慨轉化為長遠繁榮,必須將其優惠架構從被動嘅法定模式演變為主動嘅策略模式。呢個涉及解決本地實質要求與跨境協作之間嘅摩擦、為未有收入嘅深度科技企業將稅務屬性變現 (monetizing tax attributes),以及有效連結上游 R&D 與下游「新型工業化 (New Industrialisation)」。
第一部分:理論與宏觀財政背景
1.1 從稅務競爭到創新補貼嘅轉變
[cite_start]幾十年嚟,香港嘅繁榮一直建基於一個簡單、低稅率嘅稅制(企業利得稅率 16.5%),只需極少優惠就能吸引資金 [cite: 1][cite_start]。然而,經合組織(OECD)嘅稅基侵蝕與利潤轉移 (BEPS) 2.0 框架,特別是全球最低稅率(第二支柱),對大型跨國企業(MNEs)設定咗 15% 嘅有效稅率下限 [cite: 1][cite_start]。呢個結構性變化令低稅率地區嘅傳統優勢中和化咗 [cite: 1]。
[cite_start]由於降低名義稅率嘅效用減弱,亞太地區嘅政府已轉向以開支為基礎嘅優惠—特別係 R&D 稅務扣除同稅收抵免。呢啲工具通常符合全球貿易規則,並容許司法管轄區喺技術上唔降低名義企業稅率嘅情況下,降低創新嘅實際成本 [cite: 1][cite_start]。因此,一個司法管轄區稅法嘅「質素」唔再由佢嘅低稅率定義,而係由佢嘅扣除額嘅複雜程度,以及佢補貼創新風險嘅效率來定義 [cite: 1]。
1.2 R&D 優惠嘅經濟理據
R&D 優惠促進繁榮嘅論點植根於正外部性(positive externalities)嘅概念。創新產生嘅知識溢出效應(knowledge spillovers)令整個經濟體受益—包括競爭對手、供應鏈同消費者—而不僅限於投資 R&D 嘅公司本身。如果無政府干預,私營公司會因為無法從佢哋嘅投資中捕捉全部社會回報而對 R&D 投資不足。
對於香港嚟講,呢個賭注係事關存亡嘅。困於服務業附加值停滯不前嘅「中等收入」困境中,轉向創新驅動型經濟係維持高工資和生產力所必需嘅。喺呢個背景下,R&D 優惠並唔係企業福利;佢哋係對總體生產力增長嘅投資。佢哋旨在改變企業行為,鼓勵佢哋從事「合資格 R&D 活動」—即有系統、具調查性同實驗性嘅工作—如果無呢啲優惠,企業可能會因為技術風險或資金限制而唔會進行。
第二部分:香港 R&D 優惠框架
香港對呢啲全球轉變嘅回應,係透過 2018 年頒布嘅《稅務(修訂)(第 7 號)條例》正式確立。呢項立法通過引入超級扣除制度,從根本上改變咗稅務格局,旨在將香港推向全球創新中心嘅行列。
2.1 兩級制嘅加強稅務扣除制度
香港創新政策嘅基石係兩級制加強稅務扣除(Two-Tiered Enhanced Tax Deduction)制度。與劃一稅收抵免不同,呢個制度採用分級扣除機制嚟減少應評稅利潤,從而建立一個稅務盾牌(tax shield)嚟補貼 R&D 嘅成本。
2.1.1 結構機制與稅率
該制度將 R&D 開支分為兩類:甲類(Type A)同乙類(Type B),每類都有唔同嘅財政處理。呢個分歧容許政府激勵高價值嘅本地活動,同時透過實質要求嚟維持對國際稅務標準嘅遵從。
- 甲類開支(100% 扣除):呢一級係所有唔符合加強扣除嚴格標準嘅 R&D 相關開支嘅基準。佢容許對開支作 100% 稅務扣除。關鍵係,呢個類別包括向海外機構支付嘅款項,或喺香港境外進行嘅 R&D 活動嘅開支,前提係佢哋與納稅人嘅貿易或業務直接相關。咁做確保政府喺優先考慮本地 R&D 嘅同時,唔會因為企業進行必要嘅全球協作而懲罰佢哋,儘管喺境外進行嘅活動唔會獲得「超級」補貼。
- 乙類開支(加強級別):呢一級係推動本地創新嘅主要政策工具。佢適用於完全喺香港進行嘅「合資格 R&D 活動」。扣除率嘅結構具有全球競爭力:
- 第一級: 首港幣 200 萬元嘅合資格開支可獲 300% 稅務扣除。
- 第二級: 任何剩餘開支可獲 200% 稅務扣除,且總額無上限。
200% 級別無上限係一個重要嘅區別點。雖然好多司法管轄區限制總福利以控制財政風險,但香港嘅制度理論上支持無限規模嘅 R&D 項目。對於一間擁有 1 億港元合資格開支嘅公司嚟講,扣除額將為 600 萬港元(第一級)加上 1.96 億港元(第二級),總共扣除 2.02 億港元。以 16.5% 嘅稅率計算,呢個相當於約 3,330 萬港元嘅稅務節省,或對投資嘅 33% 補貼。
2.1.2 點樣界定「合資格 R&D」
要獲得乙類扣除,必須嚴格遵守《部門詮釋及執行指引第 55 號》(DIPN 55)中列出嘅定義。活動必須係:
- 有系統、具調查性同實驗性: 唔可以係例行嘅偵錯 (debugging) 或逆向工程 (reverse engineering)。
- 技術上存在不確定性: 必須尋求解決喺該領域嘅稱職專業人士無法輕易解決嘅科學或技術不確定性。
- 本地實質: 該活動必須喺香港境內進行。呢個「地理圍欄(geo-fencing)」至關重要:即使香港公司支付 R&D 費用,但如果科學家喺深圳工作,加強扣除就會作廢。
2.1.3 指定本地研究機構 (DLRI) 機制
為咗彌合私人資本與學術研究之間嘅差距,香港引入咗 DLRI 制度。支付畀呢啲指定機構嘅外判 R&D 費用會自動符合 300%/200% 嘅扣除率,從而繞過內部 R&D 所需嘅複雜活動證明負擔。截至 2025 年,DLRI 名單包括主要大學(港大、科大、中大、城大、理大)同政府支持嘅中心,例如香港應用科技研究院(ASTRI)同物流及供應鏈多元技術研發中心(LSCM)。呢個機制有雙重目的:為缺乏內部 R&D 能力嘅公司簡化稅務合規性,並將私人資金導入本地大學生態系統。
2.2 研究及開發現金回贈計劃(CRS)
雖然稅務扣除對賺錢嘅公司好有效,但佢哋對未有收入嘅初創企業(呢啲喺生物科技同深度科技領域好常見)無法提供即時流動性。為咗解決呢個「盈利悖論 (profitability paradox)」,創新及科技署(ITC)管理 CRS。
CRS 提供相當於企業合資格 R&D 開支 40% 嘅現金回贈。呢個適用於兩類項目:
- ITF 項目: 由創新及科技基金資助嘅 R&D 項目。
- 夥伴合作項目: 完全由公司資助,但與 DLRI 合作進行嘅 R&D。
CRS 與稅務扣除之間嘅相互作用好複雜。一般嚟講,現金回贈被視為應課稅收入,或者可扣除嘅開支基礎必須扣除回贈。然而,即使有呢種互動,CRS 仍有效地充當非稀釋性融資(non-dilutive funding),改善咗創新公司嘅營運資金狀況。
2.3 「新型工業化」與資本支援
鑑於 R&D 僅係價值鏈嘅第一步,香港已部署一系列資本支援計劃嚟促進「D」(開發)同「I」(工業化)階段。
2.3.1 研究、學術與產業合作計劃(RAISe+)
RAISe+ 計劃旨在解決「中游」商業化差距,以配對方式為每個項目提供高達 1 億港元嘅資助。第一階段嘅比例通常係 2:1(政府:產業),旨在激勵將學術突破轉化為可行嘅商業產品。喺 2025 年,呢個計劃得到強勁嘅接納,例如科大(HKUST)為多個深度科技項目獲得資助,標誌住從實驗室到市場嘅管道運作正常。
2.3.2 新型工業化資助計劃(NIFS)
為咗對抗香港製造業基礎歷史上嘅「掏空 (hollowing out)」,NIFS 支持設立智能生產線。佢提供 1:2 嘅配對資助(政府:公司),每個項目上限為 4,500 萬港元。呢個計劃對「錨定 (anchoring)」R&D 至關重要:如果無本地生產能力,喺香港產生嘅知識產權(IP)通常會喺其他地方商業化,導致價值外洩。
2.4 專利盒(Patent Box)制度 (2024)
多年嚟,香港擁有強大嘅投入優惠(扣除),但缺乏產出優惠(知識產權收入嘅稅務優惠)。呢個情況隨住 2024 年《稅務(修訂)(知識產權收入稅務優惠)條例》而改變。呢個「專利盒」制度為源自 R&D 活動嘅合資格知識產權收入(主要係專利同軟件版權)引入 5% 嘅優惠稅率。呢個有效地閉合咗迴路:一間公司可以以 300% 扣除 R&D 成本,而只需為產生嘅利潤支付 5% 嘅稅款,為擁有豐富知識產權嘅公司創造咗一個極具吸引力嘅總有效稅率。
第三部分:區域基準比較 – 競爭格局
[cite_start]為咗評估香港嘅繁榮潛力,必須將其制度與鄰近地區嘅積極產業政策進行情境化比較 [cite: 1]。每個司法管轄區都制定咗一套獨特嘅創新支持理念。
3.1 新加坡:「生態系統建築師」
新加坡係香港最直接嘅區域總部同科技中心競爭對手。佢嘅做法特點係稅務政策、勞工遷移同產業規劃之間嘅高度整合。
- 企業創新計劃(EIS): EIS 由 2024 評稅年度至 2028 評稅年度生效,係新加坡嘅標誌性優惠。佢對五項活動(包括 R&D、知識產權註冊同授權)嘅首 40 萬新加坡元合資格開支提供 400% 稅務扣除。
- 與香港比較: 雖然新加坡 400% 嘅稅率睇落比香港 300% 高,但其上限(40 萬新加坡元)遠低於香港 200 萬港元嘅第一級。呢令新加坡嘅計劃嚴重傾向中小型企業(SMEs)同初創企業,而香港無上限嘅 200% 後端則偏向大型跨國企業(MNCs)。
- 現金轉換選項: 新加坡容許企業將高達 10 萬新加坡元嘅合資格扣除轉換為按 20% 稅率計算嘅非應課稅現金支出(上限為 2 萬新加坡元)。雖然金額低過香港嘅 CRS,但行政程序喺報稅表內簡化咗,提供更快嘅流動性。
- 海外靈活性: 一個關鍵嘅戰略差異係新加坡對海外 R&D 嘅處理。新加坡容許對海外 R&D 開支作 100% 扣除,並透過國際化雙重稅務扣除(DTDi)支持國際化。呢反映咗新加坡將城邦用作區域活動控制塔嘅策略,而香港嚴格嘅地域性試圖強迫活動留喺本地。
- 酌情權: 與香港嘅法定、基於規則嘅制度唔同,新加坡嘅經濟發展局(EDB)擁有重大嘅酌情權,可以授予「先驅證書(Pioneer Certificates)」或「發展與擴展優惠(Development and Expansion Incentives)」,將特定戰略項目嘅企業稅率降至 5% 或 10%。呢容許新加坡精準策劃特定集群(例如,醫療科技、航空航天),呢係香港不分行業嘅制度所缺乏嘅。
3.2 中國內地:「工業巨頭」
中國內地將稅務政策用作重工業政策嘅工具,旨在實現全面嘅技術自給自足。
- 超級扣除規模: R&D 超級扣除容許對合資格開支作 200% 扣除(額外 100%)。歷史上,呢個稅率優先畀予製造業企業,突顯國家對「實體經濟」而非服務業嘅關注。
- 負面清單制度: 資格由「負面清單」決定。除非一個行業被明確排除(例如,煙草、房地產),否則佢都合資格。呢與香港嘅正面定義(「必須係乙類」)形成對比,為工業實驗創造咗一個更廣泛、更寬容嘅環境。
- 高新技術企業(HNTE): 除咗扣除額之外,中國為經認證嘅 HNTE 提供 15% 嘅優惠企業所得稅(CIT)率(標準係 25%)。呢種基於地位嘅優惠非常強大,因為佢適用於實體嘅全部收入,鼓勵企業將所有高價值功能整合喺內地實體之內。
- 跨境限制: 中國容許扣除海外 R&D 開支,但將其上限設為實際成本嘅 80%。呢個「80% 規則」平衡咗全球協作嘅需要同防止稅基侵蝕,提供比香港嚴格排除海外成本於加強級別以外更多嘅靈活性。
3.3 南韓與日本:「主權科技」守護者
作為擁有高基線成本嘅成熟經濟體,南韓同日本專注於透過稅收抵免—即按比例直接減少稅務負擔—嚟捍衛佢哋喺前沿技術方面嘅領導地位,呢種抵免通常比稅務扣除更有價值。
- 南韓嘅戰略技術: 為咗應對全球供應鏈競爭(例如,美國 CHIPS 法案),南韓指定咗「國家戰略技術」(半導體、電池、疫苗、未來流動性)。對呢啲領域嘅投資可獲得 30-50% 嘅稅收抵免。呢係一項巨大嘅財政補貼,旨在降低半導體製造所需嘅資本密集性質嘅風險。
- 日本嘅開放式創新: 日本面臨結構性問題,即大型企業集團資金充裕但創新不足,而初創企業缺乏資金。為咗彌合呢個差距,日本為投資或收購初創企業嘅大型公司提供「開放式創新」稅收抵免(扣除投資金額嘅 25%)。呢個有針對性嘅政策旨在促進資金從企業部門流向初創生態系統。
表格 1:區域 R&D 稅務優惠比較概覽 (2025)
| 司法管轄區 | 主要機制 | 名義稅率 | 優惠上限 | 海外靈活性 | 主要目標 |
|---|---|---|---|---|---|
| 香港 | 加強扣除 | 300% (第一級),200% (第二級) | 第二級無上限 | 100% (僅甲類) | 廣泛 (跨國企業 & 中小企) |
| 新加坡 | 加強扣除 | 400% (第一級),250% (第二級) | 40 萬新加坡元上限 (第一級) | 容許 100% | 中小企 & 生態系統 |
| 中國 | 超級扣除 | 200% | 無特定上限 | 上限為 80% | 製造業 |
| 南韓 | 稅收抵免 | 30-50% (戰略科技) | 有稅務負擔百分比上限 | 一般排除 | 戰略重工業 |
| 日本 | 稅收抵免 | 1-14% (一般),25% (開放創新) | 有稅務負擔百分比上限 | 有限 | 開放式創新 |
第四部分:特定行業影響分析
稅務優惠嘅抽象性質喺特定工業領域有唔同嘅體現。為咗了解呢啲優惠點樣促進繁榮,我哋必須分析佢哋對被視為香港未來至關重要嘅行業嘅影響:微電子、生物科技同人工智能 (AI)。
4.1 半導體與微電子
全球半導體行業係資本密集型,嚴重依賴複雜嘅供應鏈。
- 香港嘅定位: 成立香港微電子研發中心(HKMRDI)係直接嘗試錨定呢個行業。
- 優惠用途: 對於晶片設計公司(無晶圓廠),乙類扣除(300%)對於工程師薪金同 EDA 軟件許可證嘅巨大成本極具吸引力。
- 差距: 然而,香港缺乏用於大規模製造廠(fabs)嘅土地。南韓對設施投資嘅 50% 稅收抵免使其成為製造業嘅優越選址。因此,香港嘅優惠令設計階段蓬勃發展,但製造業嘅價值捕獲通常流向內地或其他地方。喺呢度,繁榮取決於香港將自己確立為大灣區嘅「設計中心」。
4.2 生物科技與生命科學
生物科技嘅特點係孕育期長,喺產生任何收入之前需要大量現金消耗。
- 優惠用途: 現金回贈計劃(40%)喺呢個領域至關重要。無利潤嘅生物科技初創企業無法使用稅務扣除。現金回贈充當救生索,有效地補貼臨床試驗同實驗室消耗品。
- 臨床試驗: 香港嘅本地化優勢係其世界級醫學院(港大/中大)及其臨床試驗數據獲 NMPA(中國)、FDA(美國)同 EMA(歐洲)認可。呢啲大學嘅 DLRI 地位容許製藥公司將試驗外判畀佢哋,並要求 300% 扣除,喺全球製藥資本同本地研究基礎設施之間創造共生生態系統。
4.3 人工智能與數碼經濟
AI 發展係運營開支密集型(雲計算成本、數據科學家薪金),而非資本開支密集型。
- 優惠用途: 將「雲計算」同「專業軟件」納入乙類扣除範圍係一個現代化嘅特點,有利於 AI 公司。此外,新嘅 AI 補貼計劃(30 億港元)利用數碼港 AI 超級計算中心嚟補貼計算能力成本。
- 數據主權: 香港獨特嘅價值主張係佢能夠存取國際同內地數據(根據特定跨境安排)。呢度嘅優惠有助吸引需要喺多樣化數據集上訓練模型嘅公司,將香港定位為「數據超級聯繫人 (data super-connector)」。
第五部分:結構性挑戰與「繁榮差距」
儘管優惠慷慨,香港仍面臨結構性逆風,削弱咗佢哋嘅有效性。問題係優惠點樣幫助繁榮;然而,數據顯示,如果唔解決呢啲潛在摩擦,單靠優惠係唔夠嘅。
5.1 「離岸」限制與大灣區現實
香港制度中最重大嘅摩擦係乙類扣除嘅「完全喺香港境內進行」要求。
- 困境: 大灣區作為一個一體化嘅經濟單位運作。一間公司可能喺香港(科學園)進行高級演算法設計,但喺工程人才更豐富同更實惠嘅深圳或東莞進行測試同原型製作。
- 懲罰: 根據現行 DIPN 55 規則,活動一跨過深圳河,就會跌出 300% 扣除級別,並恢復到 100%。呢懲罰咗大灣區內自然嘅分工。相反,新加坡容許海外 R&D 開支 100% 扣除,承認區域整合推動本地總部價值。
- 繁榮影響: 呢種僵硬性迫使公司做出次優嘅營運決策嚟追求稅務利益,或完全放棄利益,降低咗制度嘅競爭力。
5.2 成本效益侵蝕
香港擁有全球最高嘅房地產和技術勞工成本之一。
- 侵蝕: 薪金 10 萬港元嘅 300% 稅務扣除可節省約 5 萬港元稅款。然而,如果同一個工程師喺深圳只係需要 4 萬港元成本,咁喺深圳嘅營運節省(6 萬港元)就超過咗喺香港嘅稅務利益。
- 人才樽頸: 多份行業報告引用「長期缺乏人才」作為障礙。優惠降低咗招聘嘅財務成本,但無法解決供應短缺。如果無大量 R&D 人才湧入(通過優才通行證等計劃),稅務扣除就會因為職位無法填補而無被利用。
5.3 「盈利悖論」重提
雖然設有現金回贈計劃,但佢係一個基於申請嘅撥款過程,本質上比稅務屬性更慢、更不確定。新加坡報稅表內嘅「現金轉換」選項提供咗更順暢嘅流動性機制。對於深度科技繁榮嚟講,現金流速度同金額一樣關鍵。
第六部分:促進繁榮嘅策略建議
為咗回答用戶關於 R&D 優惠點樣幫助香港繁榮嘅問題,我哋必須超越優惠本身,睇吓點樣優化佢哋。21 世紀嘅繁榮由高價值職位創造、知識產權擁有權同抵禦外部衝擊嘅韌性所定義。
6.1 創建「跨境」R&D 區
為咗繁榮,香港必須將大灣區視為實驗室嘅延伸,而非競爭對手。
- 建議: 「合資格 R&D 活動」嘅定義應擴大到包括喺特定「合作區」(例如,河套深港科技創新合作區)進行嘅活動。容許喺呢啲地區進行嘅工作獲得乙類(或者可能係 200% 嘅「乙類精簡版」)扣除,將使稅務政策與國家一體化戰略保持一致,容許香港公司利用深圳嘅工程規模,同時將知識產權同總部稅基保留喺香港。
6.2 深度科技嘅稅務虧損變現
為咗支持未來繁榮嘅種子—未有收入嘅創新者:
- 建議: 引入類似澳洲或英國計劃(同新加坡轉換選項)嘅「稅務虧損變現 (Tax Loss Monetization)」機制,但要針對深度科技進行規模調整。容許公司「交出 (surrender)」累積嘅稅務虧損,以換取即時現金支付(按折扣率,例如每港元 25 仙),將比資助申請更有效地提供非稀釋性資本。
6.3 特定行業嘅「超級稅收抵免」
香港現行制度係「不分行業」嘅—一間開發交易演算法嘅銀行同一個開發抗癌藥物嘅生物科技公司獲得相同嘅利益。
- 建議: 採用南韓嘅「戰略技術」方法。為香港有競爭優勢嘅行業引入額外嘅「戰略加速器 (Strategic Kicker)」(例如,+50% 扣除或 10% 稅收抵免):生命科學、綠色金融科技同微電子。呢將財政火力導向具有最高經濟乘數嘅行業。
6.4 透過投資稅收抵免(ITC)進行再工業化
R&D 創造設計;製造業創造繁榮。
- 建議: 雖然香港為 R&D 設備提供即時註銷,但佢缺乏針對製造設施嘅廣泛投資稅收抵免(ITC)。為部署喺北部都會區嘅先進製造設備引入 ITC,將表明對「新型工業化」嘅長期承諾,有助於將供應鏈重新錨定喺本地。
結論
香港已成功從被動稅制轉向主動稅制,建立咗以 300% 加強稅務扣除、40% 現金回贈計劃同 5% 專利盒為核心嘅競爭性 R&D 基礎設施。喺數學上,呢個「稅務盾牌」優於許多全球同儕,為第一批投資提供近 50% 嘅理論補貼。
然而,通往繁榮嘅道路並唔係單靠扣除率鋪成嘅。現行制度嘅僵硬地域性同缺乏製造業聯繫,造成咗一個風險:香港補貼咗創意嘅創造,但隨後喺其他司法管轄區變現。
為咗令 R&D 優惠真正推動繁榮,香港必須從「收稅人」思維模式演變為「生態系統建築師」思維模式。呢意味著將稅法與大灣區供應鏈嘅現實保持一致,透過虧損變現促進資金流向未有收入嘅初創企業,並策略性地針對界定未來經濟嘅行業。通過咁做,香港可以超越其作為金融中介嘅地位,將自己確立為亞太地區創新嘅主權強國。
附錄:參考數據
表格 A:R&D 扣除率比較 (2025)
| 司法管轄區 | 基本稅率 | 加強/超級稅率 | 加強稅率嘅條件 |
|---|---|---|---|
| 香港 | 100% (甲類) | 300% (首港幣 2M),200% (餘額) | 合資格 R&D 喺香港境內進行或透過 DLRI 進行。 |
| 新加坡 | 100% | 400% (上限 S$400k) | 根據 EIS 計劃;本地重點。 |
| 中國 | 100% | 200% (額外 100% 扣除) | 廣泛資格;負面清單制度。 |
| 英國 (參考) | 100% | 186% (SME 計劃) | 已於 2024 年併入 RDEC (20% 抵免)。 |
表格 B:香港主要資助計劃
| 計劃 | 資助上限 | 配對比例 | 目標 |
|---|---|---|---|
| R&D 現金回贈 | 不適用 (開支嘅 40%) | 不適用 | 廣泛 R&D 開支回贈。 |
| ESS (企業支援計劃) | 港幣 1,000 萬 | 1:1 | 私人公司內部 R&D。 |
| RAISe+ | 港幣 1 億 | 2:1 | 大學 R&D 嘅商業化。 |
| NIFS | 港幣 4,500 萬 | 1:2 | 智能生產線(再工業化)。 |